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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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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 |
新开办企业需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去刻章公司办理 |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 |
| 3 |
税务登记 |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4 |
发票领用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
| 5 |
商业银行开户 |
已取得营业执照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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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0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2019〕7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豫市监〔2019〕251号)。 |
| 7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录用手续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1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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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登记 |
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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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保登记(单位职工新增) |
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
8.《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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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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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 |
一、依法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二、要符合设置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