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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理发店(300平米以下)

牵头部门 暂无数据
联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商业银行、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咨询投诉方式 1、现场咨询:市级各开发区、县(市、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2、电话咨询:可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郑州市各开发区、县(市、区)站点具体业务办事指南中查看联系电话; 3、网上咨询:郑州市政务服务网、郑好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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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办 一次办
  • 小图标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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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图标办理环节
  • 15工作日
  •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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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多1工作日
  • 最多1次
  •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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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办事项
  • 基本信息
  • 办理流程
  • 受理条件及依据
  • 申请材料
  • 常见问题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件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审批结果样本
  • 办事指南
1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即办件 点击前往
2 印章刻制 即办件 点击前往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即办件 证照 点击前往
4 税务登记(个体) 即办件 点击前往
5 商业银行开户 即办件 点击前往
6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即办件 证照 《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样本1 点击前往
“一件事”事项名称 我要开理发店(300平米以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适用对象说明 暂无数据 联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商业银行、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行使层级 暂无数据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到场次数 1次 网办深度 (等级) 全程网办(Ⅳ级)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暂无数据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主题分类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社会保障,证件办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河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通知》
前置条件
办事信息
是否网办 暂无数据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暂无数据
办理形式 暂无数据 通办范围 暂无数据
我要开理发店.jpg
  • 序号
  • 联办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法定依据
1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暂无数据
2 印章刻制 暂无数据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公共场所; 三、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相关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 税务登记(个体) 暂无数据
5 商业银行开户 暂无数据
6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1.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2.公安交警市政部门同意(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 3.施工围墙或围挡临时占用,不会对市政公用设施造成损坏; 4.消火栓、测量标志、雨污水检查(收水)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等市政公用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未对其他单位造成影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1身份证其他原件和复印件纸质、电子0必要
2营业执照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4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5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佐证材料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8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9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其他原件电子0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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