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商业银行、郑州供电公司、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16(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工作日) |
咨询投诉方式 | 1、现场咨询:市、市级各开发区、县(市、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 2、电话咨询:0371-67581101; 3、网上咨询:郑州市政务服务网。 |
1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即办件 | 证照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2 | 印章刻制 | 即办件 | 其他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3 | 税务登记(个体) | 即办件 | 无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4 | 商业银行开户 | 即办件 | 无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5 | 用电预约(新装、更名、过户、销户) | 即办件 | 其他 | 无 | 否 | 无 | 点击前往 |
6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承诺件 | 证照 | 无 | 是 | 无 | 点击前往 |
“一件事”事项名称 | 我要开机动车维修店-个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适用对象说明 | 郑州市内的自然人和法人 | 联办机构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商业银行、郑州供电公司、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工作日) |
到场次数 | 1次 | 网办深度 (等级) | 全程网办(Ⅳ级)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16(工作日) | 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准营准办,社会保障,证件办理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无 |
前置条件 | 无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通办范围 | 全市 |
1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1、有合法的营业场所; 2、申请材料齐全。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2 | 印章刻制 | 新开办企业需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去刻章公司办理 |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 |
3 | 税务登记(个体) |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4 | 商业银行开户 | 已取得营业执照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5 | 用电预约(新装、更名、过户、销户) | 材料真实有效 |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
6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已取得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经营范围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的项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的决定 |
1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2 |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3 |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4 |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5 |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6 | 二代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
7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电子 | 1 | 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