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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r\n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r\n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r\n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n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r\n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r\n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r\n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r\n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2011年1月21日)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n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r\n第四十八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都市村庄的建设拆迁安置,按如下规定执行:\r\n(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自行迁建;\r\n3、《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修订版)(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第一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r\n4、《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r\n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r\n6、《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郑编[2015]42号)","mediationServices":"无中介服务事项","monitorComplain":"一、固话投诉:0371-67881253\r\n二、网上投诉地址:\r\n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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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r\n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r\n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r\n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r\n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n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r\n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r\n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r\n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r\n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自2011年1月21日)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n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r\n第四十八条 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都市村庄的建设拆迁安置,按如下规定执行:\r\n(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自行迁建;\r\n3、《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修订版)(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第一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r\n4、《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r\n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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