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单位 | 市国土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级层 | 市级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是否涉及中介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方式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明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 ||
办理形式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 通办范围 | 定点办理 | ||
监督投诉 | 0371-68810263 | 咨询电话 | 0317-68868280 | ||
办公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二七区长江路石门路交叉口东南角,盛世星苑4号楼二楼,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大厅 | ||||
交通指引 | 二七区长江路石门路交叉口东南角,市内可乘坐B11路、84路、86路公交车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
材料名称 | 材料分类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要求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1.申请材料应按照顺序排列提交(不装订);2.所有申请材料须A4纸打印或复印,其中表格须正反双面打印;3.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可打印或手写,内容应完整准确(无具体内容的空格处可填“无”或“/”)、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确须修改的,申请人应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字确认;4、填写的制式文书及表格在指定的位置盖章,没有指定的复印件一律在A4纸张的右上角盖章。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 原件和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
抵押权权属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